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結合家長、學者專家、教師及社會大眾的力量,以爭取學習障礙者應有的權益。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會及組織。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學習障礙者之福祉。
二、喚起社會大眾對學習障礙應有的認識。
三、推動學習障礙相關就學、就業輔導及其他之各項服務。
四、推動與學習障礙相關之研究。
五、敦促相關立法的訂定,並監督法令之落實。
六、蒐集學習障礙相關資訊及編印學習障礙出版品。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參與本會活動之學障者家長、學者專家、教師。
二、團體會員: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學習障礙團體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五名行使權利,任期與該團體該屆理監事同。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本會工作之公司、團體或所有關心學習障礙者權益之社會大眾。
四、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10萬元以上或對本會發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理事會出席三分之二理事通過者,即為榮譽會員。不受會費繳納之限制。
五、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六、自我倡議會員:年滿20歲曾被診斷或疑似學習障礙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學生會員畢業離校後應自動轉為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或自我倡議會員,其權益及義務隨即調整。
第 八 條: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及自我倡議會員無前開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自動取消會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認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家長身分之理事不得少於理事人數之二分之一。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會員或其配偶如從事與學習障礙相關之營利工作者,不得為理監事候選人。
選舉第一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經會員大會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本人及配偶之工作直接涉及學習障礙相關之不當利益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學生會員及自我倡議會員新台幣二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學生會員及自我倡議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四千五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87年12月26日成立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8月9日台內團字第1050427203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6年7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60041033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8年10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80063002號函准予備查。